「年会:来宾获得礼品的税务处理」

【前言】

 

在本期中,将对于题目所示的出席年会的来宾所获得的礼品,进行税务上的观点解说。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 ),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下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第三条规定计算。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偶然所得”是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就已存在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所得项之一,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的处理方式如下: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九))

・偶然所得,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取得偶然所得时,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以上便是“偶然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处理方式。

 

下面,顺便对于“偶然所得”在个人所得税法以外的税法中的处理方式也简单介绍一下。

・增值税法中的处理方式:

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时,请参照《来自中国会计与税务现场》之9月期《增值税:折扣与红字发票的发行》。

・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处理方式:

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