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上的违约金与开具发票」

前言

我想在实务中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由于驻在人员紧急归国或者店铺关闭等情况,未到租赁合同期满就解约,并被房东没收曾支付的保证金。在本期中将对此种情况下的税务处理方法进行解说。

 

 

 

 

开具发票

 

我想实务上经常有房东拒绝对没收的保证金开具等额发票,或者租借方也不要求房东开具发票的情况。

但是,在税法上没收的保证金是包含在增值税法所规定的「价外费用」中的,房东应该满足租借方的要求而开具增值税发票。

 

参考《財税2016年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有以下内容。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

 

参考现行的《增值税暂定施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有如下内容。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参考去年12月26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价外费用」的表达方式或许不再使用,但其概念将以「相关的对价」延续。

 

没收保证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所征收的费用,在备注栏内备注上「作为价外费用」或者「将违约金作为租赁费用」这样的内容的基础上,则成为开具正常租赁费名目的增值税发票。